原告张**与被告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68号民事判决,原告张**不服,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2017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0年10月份,被告开始购买原告的沥青,被告收到沥青转卖给安徽亳州的秦*闻用于工程施工。2010年10月26日被告收原告沥青一车44.3吨并转卖至安徽亳州的秦*闻,2010年10月28日被告的业务员陈*收取原告沥青44.2吨,2010年10月30日被告业务员陈*收取43.96吨,上述三车沥青折款549792元以及被告原欠货款92590元,一直未付。期间,原告向被告追要货款,被告称使用沥青的秦*闻没有给付,故此让原告给其出具一份空白委托书,好向秦*闻追要货款...(本文书还有4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