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兰**、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被告河南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绿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92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肖**从事建筑施工工作,被告兰**为河南绿城公司承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71669部队新营房项目(南阳市独山)劳务现场负责人,2015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兰**达成口头施工协议,由原告承包该项目11#、13#楼其中的内粉抹灰分项工程施工,原告遂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上述工程已于2015年4月9...(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