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路局针对胡**、胡**、国网嘉禾供电公司的上诉辩(述)称,同意国网嘉禾供电公司和胡**的上诉意见。嘉禾县公路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事发路段是城市路段,不归嘉禾县公路局管理,嘉禾县公路局不应承担责任。本案责任是不可预见的,施工人员应尽提醒义务,责任应由施工人员承担。
胡**针对胡**、国网嘉禾供电公司的上诉辩称,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已作出处理,鉴定意见是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国网嘉禾供电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规范架线,胡**作为乘车人没有过错。
胡**针对胡**、国网嘉禾供电公司的上诉辩称,胡**的损害不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胡**交纳了入户费,国网嘉禾供电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安装电线,应承担主要责任,胡**是代国网嘉禾供电公司安装,且安装是符合标准的。
胡**未作答辩。
胡**未作陈述。
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胡**、胡**、胡**、国网嘉禾供电公司、嘉禾县公路局连带向胡**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579,252.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胡**、胡**、胡**、国网嘉禾供电公司、嘉禾县公路局连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8月23日12时许,胡**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胡**沿s215线从嘉禾县城往莲荷圩方向行驶,途经珠泉镇坦塘村胡**所建房屋路段时,被横跨道路的电线绊倒,导致胡...(本文书还有5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