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曹**、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补课费等共计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是:2019年3月30日,原告从路河乡刘*家村东北角扶贫养殖场门口路过,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造成小腿开放性伤口。原告被狗咬伤后在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22140.27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医疗费,其他损失不予赔偿,故原告为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的医疗费2...(本文书还有1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