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商丘神火明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火置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皇红恩,被告神火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自2018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为2018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神火铭***小区**号楼**单元**层**号房屋。原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3月31日交房,但是被告自起诉之日一直没有交付房屋,明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被告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义务并向原告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8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交房日,按已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协商...(本文书还有2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