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被告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集装箱损失23,000元,要求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孟**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9日19时,孟**驾驶冀b×××××号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顺达肇事停车场后院行驶时,因观察不周,其车辆左侧与在该地停放的刘**驾驶的津a×××××号车、津a×××××号车辆后部右侧接触,刘**车辆被撞后向前行驶,该车辆右侧及前部又先后与停放的张*驾驶的津a×××××号车右侧及高*的集装箱房接触,造成刘**及张*车辆损坏,高...(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