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赵**因与被上诉人卢**、高*,原审第三人徐**、王**、吴**、吴**、吴**、吴**、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崔*、赵**上诉请求:1.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土地补偿金、二是安置补偿费、三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而农村土地权利依法可实行三权分离,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承包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经营权(可归非本村外任何民事主体)。在征收时,土地补偿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偿费原则上由承包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但可约定由实际经营...(本文书还有2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