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张*及原审原告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玉溪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原告顾**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4)玉红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人寿玉溪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被上诉人张*及张*、顾**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太平洋人寿玉溪支公司负责人李**及原审原告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张*与顾**系夫妻关系,张文柱系二人之子。张文柱出生于2002年3月**日,2014年2月2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7月23日,张*为其子张文柱在太平洋人寿玉溪支公司处投保了《金佑人生终*寿险(分红型)》保险(6份),保险期限:终*,交费方式:按年(10次交清),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份10000元,共计60000元;《快乐成长保意外保障计划b款》保险,保险期限:2014年7月23日24时止,交费方式:一次性,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50000元;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终*,交费方式:按年(10次交清);身故受益人:张*,受益方式:顺位。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本文书还有5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