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杨**与凤阳县茂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凤阳县茂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租赁费132000元及延期付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凤阳县茂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32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凤...(本文书还有46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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