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丰**与被上诉人利辛县华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丰**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华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9日,丰**与利辛县华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丰**购买利辛县华海贸易有限公司出资建设的位于文州路与国强路交叉处的**室房屋,协议载明“建筑面积约140平米,(建筑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该套房屋每平米3000元,总价款42万元,乙方在签订协议时付款计人民币17万元,余款在过户结算时付清等字样”。协议签订后,丰**按约支付购房款20万元,2013年8月20日,利辛县华海贸易有限公司获得该套房屋产权证书,在通知丰**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因房屋实际面积为161.85平米,原告以超出约定面积太多为由,不愿支付其余款项。现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1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