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邵**、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孙**,被申请人邵**、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任**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款,故二审判决将张**收条金额认定为工程款,属认定事实明显错误。任**是工程的实际承包人,邵**支付大额工程款,既不向承包人告知,也不向承包人支付,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给付他人的款项均是用于工程,其付款行为对任**不具有约束力。
被申请人邵**、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张**是涉案工地的承包人和施工人,全程参与施工,对内签字领款,发放劳务费,对外签订合同,支付租赁费。张**作为施工管理人及承包人,邵**...(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