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范**因与上诉人讷河桑德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上诉请求:1.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9)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桑德公司支付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248.3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2,331.2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13.84元、带薪年休假报酬1,241.40元、延长工作时间工资16,208.10元,补交2016年5月至9月的社会保险费;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桑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范**向仲裁部门主张权利未超过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范**起诉请求无论是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还是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应支付补偿金、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工作工资都应视为劳动报酬,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范**是于2017年10月5日解除劳动...(本文书还有5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