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明公司辩称,陈**受伤与佳明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
陈**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天源公司辩称,阳光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均是主观猜测和怀疑,应驳回其上诉请求。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源公司、佳明公司按照责任划分,赔偿医疗费25954元、误工费42696元(349天×122.34元/天)、护理费24104.50元(175天×137.7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0元(175天×100元/天)、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天)、交通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309798.40元(24203元×20年×64%)、残后护理费502750元(50275元/年×20年×50%)、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合计937702.90元。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天源公司、佳明公司、阳光保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5日14时许,天源公司的司机胡**驾驶该公司所有的黑c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宁安市渤海镇阿堡电站附近道路上通过时,因佳明公司架设的横跨道路光缆线高度不符合规定,陈**在该车上托举光缆线让车...(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