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垫付的保险赔款10045.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5日10时30分许,在字路口处,被告无证驾驶冀a×××××车辆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驾驶冀b×××××的车辆相撞,造成被告和刘**及冀b×××××车辆的乘车人赵**受伤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刘**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向宁晋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原告依照(2016)冀05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赵**、刘**支付了保险赔款10045.08元。本案中,原告依法承保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根据法律规定,...(本文书还有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