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百业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业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郑*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新郑*电公司)、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百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上诉人新郑*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由百业公司,新郑*电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剩余损失652023.13元;二、本案上诉费等其他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只是联系于**共同为百业公司提供劳务,不能就因此认定于**与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于**与百业公司才是雇佣关系。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新郑*电公司作为高*线路的产权人,对于涉案房屋未达到安全距离,存在安全隐患,未进行有效阻止或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于导致于**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存在明显的过错,...(本文书还有4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