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陆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和胸腹腔器官损伤死亡。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陆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依约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姚某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佟某1、佟某2、吴*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