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30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刘*信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汽车,沿浚五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浚县王*镇宋井固村路口时,与前方行人刘*、宋*、赵*发生交通事故,致刘*、宋*、赵*受伤,赵*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刘*信驾驶车辆逃逸,之后将车上留有的碎玻璃清理。根据浚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信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宋*、赵*无责任。经鉴定,赵*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4月1日,刘*信在接到公安民警的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赵*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刘*与被告人刘*信就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赵*的近亲属及被害人刘*对刘*信予以谅解;刘*信与被害人宋*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宋*对刘*信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信在...(本文书还有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