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查明,北京雅诗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诗阁公司)与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经缺席裁决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08号裁决,裁决:(一)确认申请人雅诗阁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港公司签署的《银川盛捷兴庆服务公寓及银川馨乐庭兴庆服务公寓管理协议》已于2016年7月9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宁港公司支付申请人雅诗阁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00万元;(三)被申请人宁港公司支付申请人雅诗阁公司律师费人民币12万元;(四)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12733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宁港公司承担。上述总计费用与申请人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冲抵后,被申请人宁港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7330元,以补偿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宁港公司未履行...(本文书还有4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