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强**、强**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8)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宁夏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强**、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银川中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2018)宁01执****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强**、强**的银行存款24671026.47元及利息(暂未计算)。二、若被执行人强**、强**的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强**、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银川中院查明,宁夏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强**、强**不当...(本文书还有1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