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宁港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港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查明,雅诗阁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诗阁公司)与宁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07号裁决,裁决:(一)确认申请人雅诗阁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港公司签署的《银川盛捷兴庆服务公寓及银川馨乐庭兴庆服务公寓技术咨询协议》已于2016年3月9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宁港公司赔偿申请人雅诗阁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三)本案仲裁费共计人民币79621元,由被申请人宁港公司承担80%即人民币63696.80元,由申请人雅诗阁公司承担20%即15924.20元。上述总计费用与申请人雅诗阁公司预缴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冲抵后,被申请人宁港公司应向申请人雅诗阁公司支付人民币63696.80元,以补偿申请人雅诗阁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宁港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雅诗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银...(本文书还有4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