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三建)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8)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钟**、张**与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并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宁01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川三建银行存款1052661.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二、若被执行人银川三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8月29日,该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川三建在中国建设银行银川市新华东街支行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银川三建以其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银川中院查明,钟**、张**与银川三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10月2...(本文书还有4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