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李**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8)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银川中院查明,李**与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昶信公司)、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宁夏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9月24日作出(2016)宁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信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25600元,并支付以13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计算从2015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如果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信宁夏分公司不能按时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李**有权就被告中信宁夏分公司的抵押物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涉案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