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石嘴山分行)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2执异****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月17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庞**及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陈*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在审理宁夏银行石嘴山分行与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余**、王*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该院(2018)宁02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集团)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凤凰支行)开设账户内的存款。
石嘴山中院查明,石嘴山中院在审理宁夏银行石嘴山分行与宁夏康美化工有限公司、担保集团、余**、王*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8)宁02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担保集团账户内存款1500万元。2018年8月21日,石嘴山中院根据宁夏银行石嘴山分行提供的线索,冻结了担保集团在宁夏银行凤凰支行开设的账号*******。担保集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以上账户的冻结。
同时查明,2015年l1月23日,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在担保集团设立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专项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五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市、中卫市、固原市)政府、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5亿元设立,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委托担保集团专项管理使用,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单独考核,专项用于为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担保。2015年12月7日,经自治区主席专题会议研究通过,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施行《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暂行管理...(本文书还有7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