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罗*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平罗*行)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嘴山中院)(2018)宁02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月17日举行了听证,宁夏银行平罗*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滑**、庞**,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陈*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石嘴山中院查明,该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银行平罗*行与被告宁夏西部吉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担保集团、宁夏吉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尤**、尤**、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18)宁02民初****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担保集团账户内存款10673986.04元。2018年8月21日,该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冻结了担保集团在宁夏银行凤凰支行开设的账号*******.04元。担保集团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以上账户的冻结。同时查明,2015年l1月23日,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在担保集团设立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专项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五市(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市、中卫市、固原市)政府、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共同出资5亿元设立,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委托担保集团专项管理使用,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单独考核,专项用于为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担保。2015年12月7日,经自治区主席专题会议研究通过,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施行《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治区专项担保基金由自治区财政产业引导基金出资2亿元、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出资2亿元、五市政府各出资2000万元共同设立。根据前述会议纪要及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5年12月8日,担保集团在宁夏...(本文书还有7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