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元公司)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2018)宁01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月14日举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旺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申请执行人银川苏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薛*出席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苏顺公司与被执行人旺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旺元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2017)宁01执****号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旺元公司认为已就该执行案件的判决款项履行和申请执行人苏顺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对债务进行了相互抵顶并已全部履行完毕,要求该院依法终结该案强制执行并提出执行异议。
银川中院查明,苏顺公司与旺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本文书还有3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