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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执行审查类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执行案件>>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复议案件
  • 案例类型:执行裁定书
  • 案号(2019)宁执复*号
  • 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 审结日期:2019-02
  •  
  • 【案例概要】

    复议申请人杨**、高**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院)(2018)宁03执异****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中院查明,2007年9月27日该院作出(2007)吴*再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判决“杨**、高**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贾**本息544312.8元,杨**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贾**本息253811.2元;贾**对抵押物盐池县原工会大楼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2008年12月26日贾**从盐池县法院领回250000元执行款;2009年4月4日贾**向杨**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杨**用原工会大楼改造的营业房从东向西贰、叁、肆号营业房顶账,包****房*、土地证等手续费,每套营业房贰拾万元正,叁套共计陆拾万元正”。2012年3月15日上述三套营业房的产权办理至贾**名下。还查...(本文书还有364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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