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被告李*、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235.45元、误工费37,782元、护理费11,07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80,5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4,227.2元、鉴定费2,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翻译费150元,共计177,520.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4日22点10分,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津j×××××的别克牌小型客车,沿天津广播电视台门口由东向北右转时,遇原告尹**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卫津路由南向北非机动车道行驶至此;被告李*驾驶别克牌小型客车的右前角和原告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右侧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尹**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北马路大队认定被告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尹**无责任。经原告尹**申请,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3月1日作出津天宏[2019]临床鉴字第237号《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本文书还有5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