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立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洋公司)为与被告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君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洋公司诉称:2007年11月28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书与工程机械银行按揭委托办理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ec55bpro的volvo挖掘机一台,共计货款人民币39.8万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被告与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后仅支付了部分代偿款,其中258568元代偿款至今未付。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