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与被告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陈**偿还靳*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2日,陈**以生意资金周*为由在漯河市源汇区向靳*借款,靳*没有现金,陈**用靳*名下房产作为抵押,向漯河市郾城区包商银行作抵押,并出具50万借条一张,并约定2015年11月15日支付给靳*10万元,下余40万元2016年5月1日还完。后经多次催要,陈**以种种理由未还借款。根据法律规定,故依法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辩称,1.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漯河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而不是陈**个人。当时漯河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两个自然人...(本文书还有2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