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郑**、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种子款17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长期使用原告的种子,2018年4月17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17万元种子款,二被告当时并未给付,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经催要,二被告至今尚未给付。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辩称,欠据中没有注明给付利息,所以不...(本文书还有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