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郑州局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86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案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韩*伟在中途站走出车厢门是终止铁路运输合同,是曲解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中铁郑州局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安全隐患致韩*伟死亡,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推定韩*伟自杀没有依据。
韩**、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铁郑州局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万元;2、诉讼费由中铁郑州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受害人韩*伟于2018年1月11日持救助车票乘k...(本文书还有2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