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AA与被告沈CC、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潼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增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囯财保潼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沈CC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AA诉称,被告沈CC于2010年12月18日,驾驶牌号为渝C******的货车,沿319国道行驶至319国道2506Km+300m时,将原告刮撞致伤。渝C******号货车所有权人及驾驶员为被告沈CC,其在被告中国财保潼南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后经重庆市潼南县交警大队认定,沈CC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12040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