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秋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乐客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秋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告石家庄乐客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薛*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秋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57万元及利息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和被告薛*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7年10月2日同被告签订了两份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分别装修勒泰店的福缘烤肉王*辣椒树两个店面,合同总价款1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开始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的装修方案有许多临时变动或调整,导致工程总量、原材料、人工费用等产生增加,双方也是边施工边协商,所有的增项清单都有被告指定的工程总监何**的签字,工程完工之后合同总价款是235万元。被告在支付178万元之后,不再支付剩余57万元的装修费用,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石家庄乐客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工程承包合同是我司与原告签订,被告李**作为勒泰店店长,只是接受我司授权,签订合同及代为付款,被告薛*只是我司的挂名股东,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受主体是我司,与被告李**、薛*个人无关。我司已向原告支付除3%质保金(即5.4万元)之外的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原告工程款的问题。依据合同3.2.3条的约定,办理验收、工程变更等必须经我司盖章后有效,何**无权办理竣工验收和超出180万元合同价之外的工程变更事宜,对原告起诉的工...(本文书还有6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