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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奚**、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9)皖1525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5
  •  
  • 【案例概要】

    原告彭*、奚**诉被告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彭**、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六安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彭*各项损失144612元、赔偿原告奚**各项损失125791.20元,合计270403.2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9日12时27分左右,被告彭**驾驶皖n×××××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霍山县s318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s318线20km+500m处时,碰撞对向行驶的彭*驾驶的皖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奚**),造成彭*、奚**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彭**负全部责任,两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霍山县医院住院治疗。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构成十级伤残,奚**构成十级伤残。经...(本文书还有44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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