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保************与被执行人长沙宇松******、衡阳市企***********、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聚仁**********、湖南华盛********、罗**、何*、罗**、潘*、尹**、唐*、谢**、郭**、陈**、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宇松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聚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吉祥置业有限公司、罗**、何*、罗**、潘*、尹**、唐*、谢**、郭**、陈**、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邓**,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执行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尹**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称,本院冻结的户名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账号*******,案外人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质权,案外人对该质押存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确认案外人对户名为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账号为43×××11,共计金额为2771.841521万...(本文书还有4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