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宁闽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闽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唐**委托代理人朱*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宁闽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785603.33元(暂计至2018年9月10日),律师费65068元,以上合计1850671.33元;二、判决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被告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没有归还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本文书还有1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