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青海神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旅行社)与被上诉人青海华侨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侨旅行社)合同纠纷一案,神州旅行社于2019年1月22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华侨旅行社支付车辆使用费229580元,并支付自2017年12月9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神州旅行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舟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孙**、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侨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神州旅行社、华侨旅行社均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双方存在旅游业务合作关系。神州旅行社称,双方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4月29日期间进行合作,合作业务中包括向华侨旅行社调用神...(本文书还有29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