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刘**及原审被告遵化市新北骨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与遵化市新北骨胶厂及其投资人刘*,在终止联营关系时对联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作出了妥善处理,不应再判决再审申...(本文书还有4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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