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单位受贿罪。
2011年至2015年间,被告单位河南省卫辉市水利局局长刘**个人决定以河南省卫辉市水利局的名义,分四次向新乡市黄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海公司)负责人赵*索取财物26.68万元。所得财物用于清算河南省卫辉市水利局公务接待欠费、向上级水利部门赠送礼品和发放职工福利。河南省卫辉市水利局作为业主方在黄海公司承揽的卫辉市水利工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1.2013年8月,被告单位河南省卫辉市水利局局长刘**向赵*提出由黄海公司为河南省卫辉市水利局清偿公务接待费用并给其两张面值共计为3万元的发票,后赵*将两张发票交给黄海公司会计,由黄海公司会计向卫辉市人民路珍豪名烟名酒坊转账1.3万元,向卫辉市建设路众信商行转账1.7万元。
2.2014年1月,被告单位河南省卫辉市水利局局长刘**以上级水利...(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