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戴**、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鑫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和梁**,被告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黄**,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左**,被告河南鑫都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以15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的利息暂计1326000元,共计2826000元;2.判令四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5日,被告戴**向原告借款,约定2012年6月5日前还清,利息按月支付,借款用途为:支付有色地矿科研楼工程农民工工资及供货商货款该工程系被告北京建工集...(本文书还有3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