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尤*、被告端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被告端兰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尤*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诉称:尤*、端兰系夫妻关系。2013年1-4月份尤*、端兰因经营所需,不但从丁**借款2万元,还通过丁**从丁**、丁**、陈*处借款24800元,均由尤*出具借条丁**担保端兰收款。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但到期后尤*、端兰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无奈丁**将上述借款全部偿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尤*、端兰连带偿还欠款94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丁**表示对于丁**的借款以及我个人的借款,我现在暂不主张两被告偿还,只要求两被告偿还我代为偿还的陈*和丁**的两笔借款及利息,共计49600元。
尤*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端兰辩称:1、原告诉称的债权是尤*的个人行为,端兰并不知情,诉状所述的债权人丁**...(本文书还有2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