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泗县皖宇门业、被告杨**、被告许*、被告王*没有提出答辩和举证。
泗县担保公司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递交证据如下:
1、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信用反担保合同,证明泗县皖宇门业向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万元、泗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杨**、许*、王*向泗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不可撤销反担保。
2、泗县担保责任公司代为还款的银行还款凭证四张,证明泗县担保公司代泗县皖宇门业向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还贷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119986.43元。
本案经公开开庭,经过与原件比对,借款合同、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均有相应单位加盖印章及个人签名,且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不可撤销个人连带责任...(本文书还有16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