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鸿瑞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瑞特公司)与被告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瑞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瑞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居间费用50000元,并支付利息5500元(50000×5‰×22个月),以上合计55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居间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居间服务,介绍原告进行选矿厂建设项目,原告按照总工程款的3%向被告支付居间费用,其中5万元在原告与工程发包方签订合同前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居间介绍的选矿厂建设项目实际上并...(本文书还有1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