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王**,男,197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王**,女,197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李**、王**、王**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8)吉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王**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未办理房屋过户是因李**主观怠于办理非客观不能。李**主观认为只要房照和土地使用证在其手里,随时可以办理才未办理房屋过户。王**给李**假“房产证”时就已经可以证实,王**有履行更名义务的...(本文书还有3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