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于*与被告袁**、徐**、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及其与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张*,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追加苗**为本案共同被告,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及其与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徐**、徐*、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1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5000...(本文书还有1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