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丁*、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宋**,被告丁*、丁**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丁*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丁**负抵押担保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代理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7日被告丁*以缺周*资金为由,提出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为了确保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叁个月,即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月利率为4分,同时被告丁**将自己单独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号),并在漯河市房管局办理了抵押他项权证(漯房他证郾城区字第20140134**号),由于该借款使用到期后被告至今不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经多次催要,仍无任何结果,...(本文书还有2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