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与被告苗**、贺**、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被告苗**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梅**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6日,因被告苗**家羊*失火引发贺**、梅**家秸秆着火随之把我家的未成材的杨*烧毁176棵直接经济损失17600元,要求三被告赔偿我17600元损失。
被告苗**辩称,这次火灾,起火原因不明,起火地点又是我家院外羊*围栏外边的秸秆起火,故对本次火灾我没有过错,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贺**辩称,大约在2014年4月6日13时,被告贺**与其女婿邱立国刚骑摩托车出家门,此时宋益林开着三轮摩托到被告...(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