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内蒙古辽都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贺*军与被告苗**、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苗**、吴**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14年4月13日,因二被告在自家羊*烧秸秆疏忽大意造成火灾,致使原告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3万元。其中损失包括三间仓房、三间棚圈烧毁,仓房里有大量的粮食、旧电器、旧摩托车等物品34样,还有7万元现金。要求二被告赔偿其13万元的损失。
被告苗**、吴**辩称,本次火灾,根据(左)公消火认字(2014)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明,起火地点又是我家院外羊*围栏外边的秸秆起火,被告苗**一家出现火险时都...(本文书还有2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