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苗**、贺**、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被告苗**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被告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梅**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2014年4月6日,因被告苗**家羊*失火引发贺**、梅**家着火随之把我家的未成材的杨*烧毁116棵,直接损失6960元,要求三被告赔偿我6960元损失。
被告苗**辩称,本次火灾,根据(左)公消火认字(2014)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不明,起火地点又是我家院外羊*围栏外边的秸秆起火,被告苗**一家出现火险时都不在家,不可能生活用火不慎的可能,被告苗**对本次火灾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本文书还有2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