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多年的朋友关系。2018年5月31日,被告称临时周*向原告借款400000元,最多用期一个月。原告考虑到其与被告系朋友,且被告系东吴*镇银行大兴支行行长,既有经济能力,又有良好信誉,故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泗阳县城厢街营业所转账出借给被告400000元。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称400000元借款被其出借给了他人,一直...(本文书还有1806字未显示)